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
送 达 判 决 书 公 告
范亚兴:
本院受理(2015)穗越法民一初字第6065号原告姚耀家诉被告何素韵、第三人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、郑云龙、范亚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,因你目前下落不明(无法送达)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,向你送达(2015)穗越法民一初字第6065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书内容如下:驳回原告姚耀家的诉讼请求。本案受理费39862元由原告姚耀家负担。
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向你送达。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,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逾期不上诉,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特此公告
二○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
联系人:彭鹏 联系电话:8300922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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